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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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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0: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1998]79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8]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8]7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22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现将国税发[199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保证新老票证的顺利交接,减少票证浪费,目前使用的计算机票可用到1998年底,手工票可继续用至1999年6月30日。
  二、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等有关章戳自1999年1月1日启用。
  三、目前使用的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10号)执行,即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四、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征收税款时必须填开税票,严禁收税不开票或使用其他票据。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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