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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29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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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0: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8]296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29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29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2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挑选、整理、再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者)向城乡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均须使用《江苏省**(县)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
  二、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一般纳税人所使用的“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仍实行控管代开,情况特殊的,可实行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购领填开,但市区必须经市局批准、县区必须经各市市局批准并报市局备案。“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控管代开的要求可参照苏国税发[1995]307号文件规定。
  三、为便于日常稽核,防止多抵、少缴税款,汇总开具“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者,在同一时期内(限五天内)收购同一出售人出售的废旧物资,如业务较多,可汇总开具“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但必须在所开具的“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后附“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表式附后)。
  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免税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及其抵扣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抵扣联的开具、使用和保管要求管理。
  五、“存货分类明细表”和“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由各单位根据省、市局确定的表式自行印制。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废旧物资收购汇总开票业务清单”(略)
  2.关于印发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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