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37号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4]3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地税机关、市区各分局要尽快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各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此项工作,以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征管(综合、稽核)科、稽查局等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评定办公室成员;评定办公室设在征管(综合、稽核)科。
二、国、地税之间分管辖区不完全一致的,市区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协调;县(市、区)由县(市、区)征管科负责协调。
三、在被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当年又被取消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由各单位负责收回牌匾、证书;在被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次年被取消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的,不收回牌匾、证书。
四、2004年首先进行A、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其中A级纳税人分配评定名额,共管户分配名额为:
国税二分局、地税一分局20户
国税三分局、地税二分局30户
国税四分局、地税三分局30户
国税五分局、地税四分局10户
国税六分局、地税五分局15户
国税七分局、地税六分局5户
涉外分局、地税外税分局10户
贾汪10户新沂15户
沛县25户邳州20户
睢宁12户铜山25户
丰县15户
上述名额为国、地税共管户的分配名额,各单位可在限额内掌握,原则上不超过限额。
地税独管户的评定名额为:
地税一分局4户铜山4户
地税二分局4户沛县4户
地税三分局5户邳洲4户
地税四分局2户新沂3户
地税五分局2户丰县3户
地税六分局2户睢宁3户
外税分局2户贾汪2户
D级纳税人不分配名额,由各单位据实评定。
五、具体指标和扣分标准
(一)税务登记情况:标准分值15分
1、开业登记;2分
未按规定的税务登记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扣1分,税务登记内容填写不真实的每处扣0.5分。
2.扣缴税款登记;2分
未按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1分,登记内容填写不真实的每处扣0.5分。
3.税务变更登记;2分
未按规定的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按照变更的内容每项扣0.5分。
4.登记证件使用;2分
税务登记证没按规定悬挂的扣l分,税务登记证丢失或转借使用的扣1分。
5.年检和换证;2分
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的扣1分,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扣1分。
6.银行帐号报告;2分
未按规定上报银行帐号变动情况的每次扣0.5分。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3分
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未提出到税务机关认定的每次扣0.5分。
(二)纳税申报情况:标准分值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6分
累计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6%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6分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分
累计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6%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4分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在98%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每漏报一次扣1分,滞报一次扣0.5分。纳税申报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每漏报一次扣1分,滞报一次扣0.5分。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标准分值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4分
未按规定报送的扣4分。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4分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每违反一款扣1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4分
未按照规定保管、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每项扣1分。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未按照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每项扣1分。
(四)税款缴纳情况:标准分值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累计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95%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欠缴税款情况;10分
应纳税款未按期入库每欠缴一次扣1分。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得参加评定。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标准分值20分
l.涉税违法犯罪记录;10分
有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的一次扣5分。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5分
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一次扣3分。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5分
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的一次扣3分。
六、所需的牌匾、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信用等级核定通知书》由市局印制。
七、各相应的国、地税局、分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尽快开展工作,3月25日前将评定名单报市局。其中,共管户报市国税局征管处,附报电子文档到国税FTP/征管处;地税独管户报地税局征管处,附报电子文档到地税FTP/征管处。2003-2004年度的评定工作3月31日前结束,4月份予以表彰。请各单位抓紧时间进行评定。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