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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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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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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01: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你问我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00705&idx=2&sn=6e7b30cbb5b69f682546b699309c1913&chksm=88873c6dbff0b57bcc4d54515bcef97dd3da6ddf5ba6d52a46d4087efebe2234da42260ef50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15 14:17 编辑

1.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另外,您如果因为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选择不享受该政策,确认后缴纳税款即可。
2.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3.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可以申报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请问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吗?
答:是的。2020年5月1日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续至2021年1月缴纳。
4.2020年5月1日后,已经缴纳的个税税款可以退吗?
答: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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