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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9]9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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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征发[1999]97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9]9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9]9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9]9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我市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企业,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按下列程序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一、初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购领发票时,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填开《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核批后,即发给国际货运代理业企业《南京市统一普通发票领购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企业可持《手册》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企业再次领购发票时,必须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填具《发票领购申请单》,并将已开具完毕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经主管地税机关签批后,即可持《手册》和《发票领购申请单》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为便于各主管地税机关加强对该发票的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应令其征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在《手册》或《发票领购申请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字轨及起讫号码等数据于三日内反馈至各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各分局应将以上资料及时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代码为A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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