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5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5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堵塞漏洞,提高征管质量,促进市场发展,市局制定了《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管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税收征管,切实堵塞市场税收征管漏洞,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简便易行的市场税收征管体系,从而达到统一政策、平衡税负、增加收入,提高征管质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383号《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机构,供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工业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经营场所。具体包括:
1、农贸市场:以蔬菜、农副产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2、生活资料市场:以日常生活物品交易为主的市场。
3、生产资料市场:以工业性生产资料交易为主的市场。
4、其他市场: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定期、不定期市场以及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有型市场。
二、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辖 凡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收征管一律由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
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向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
1、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凡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或摊位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未向工商部门领取证照,但在市场内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对新开业的市场以及在市场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三、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形式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不同类型市场,不同征管对象确定相应的征管形式:
1、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零星分散的市场税收一般由1-2名税务干部和若干名代征员设点征收或巡回征收;税源较小的市场也可委托街道、乡镇或者主办单位代征税款。
实行市场委托代征,主管国税机关应与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对农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应由所辖管的国税机关核定。委托代征的单位必须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逐户开具完税证,并按时向辖管的国税机关报送有关代征清单,所辖管的国税机关应在认真审核后,开具汇总缴款书,及时解缴入库。
委托代征单位的确定,市区应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
2、中等规模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采取国税机关设点征收和纳税人上门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3、规模较大的生活、生产资料市场可成立专业市场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
四、商品交易市场的征收方式 根据市场内不同征税对象及其不同规模,可分别采用下列申报征收方式:
1、对市场内的各类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业户、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符合规定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按规定建立账簿,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进行核算,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2、对市场内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辖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市局和各(县)市局规定的起点定额标准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程序逐户核定定额。严禁与主办或代征单位搞所谓市场包税或变相包税。对于新办市场中的新开业的(不包括从其他市场转移进场)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得一刀切。对经营困难的,可适当从低核定定额,原则上应掌握在不低于起点定额标准的80%。情况特殊低于最低标准的,市区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一年后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不得任意延期。
对于低于最低定额标准的,应填写《未达到起点定额标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市区报市局审批,县区报(县)市局审批。《未达到起点定额标准业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3、对市场内无证经营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次按批现场申报,实行查定或查验征收方式。
五、商品交易市场的发票管理 1、发票管理:
(l)在市场内经营已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发票版本及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2)经核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被控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监开。
(3)企业和有证个体工商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可视其用票量核定购领普通发票的版本及数量。
(4)对跨县(市)在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可以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5)实行市场统一扎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将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确定的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2、临时经营发票的开具: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为市场内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将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并严格审核以下有关内容:
(1)购销商品业务书面证明或付款单位接收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2)一次性开票超过3000元以上的,应核实经销货物和资金往来;
(3)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个人职业的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4)其他有关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市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向市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市场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开票规定,同时按适用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其他 1、纳税担保: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可视纳税人具体情况,酌情收取和办理纳税担保手续:
(1)凡偶尔到农贸市场销售货物,一次到货数量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办理纳税实物保或现金保;
(2)对跨县(市)在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办理一定数量的纳税实物保或现金保;
(3)办理纳税担保手续时,对现金保和实物保要出具统一规定的收据,并认真进行记录。要做好现金保、实物保的保管工作,各类现金保和实物保一律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要防止变质、丢失,要定期做好清理、盘点工作;
(4)对市场内的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实物保可按规定拍卖所保实物,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现金保可以直接抵缴税款入库。
2、外出经营税收征管:
对外县(市)固定业户到本市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本省境内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省的必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销地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手续。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审核其经销的品种、数量、金额,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对超过注明经销数量的部分商品,应就地征税。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市场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就地征税。
3、自产自销税收征管:
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对农业生产者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林、牧、水产品的,本省境内的必须持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外省的必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向经销地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经审核其销售地点、品种、数量、期限和身份证明均为合法有效的,方可办理免征税手续。否则,市场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规定就地征税。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