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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征[1999]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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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锡地税征[1999]10号
文件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税征[1999]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日期: 1999-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管理的意见(试行)
锡地税征[1999]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管理的意见(试行)
  锡地税征[1999]1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8日
  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营业税纳税人特别是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确保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部分营业税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试行按核定的每月不开票营业额(以下简称基准定额),加上其当月实际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以下简称开票额),作为本月的计税依据,征收税款的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收税款的对象
  凡属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具备下列情形的营业税纳税人原则上均应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收税款。
  (一)年应纳税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财务制度不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资料和进行准确会计核算的营业税纳税人 。
  (二)应纳税营业额超过50万元,但以收取现金为主, 且开票数量较少(年用票量少于10本),收入难以掌握的营业税纳税人。
  (三)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营业税纳税人。
  二、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纳税人的基准定额核定方法
  纳税人基准定额的核定按照“纳税人自报、主管分局审定”的办法进行。
  (一)纳税人应根据上年实际营业额、开票营业额, 考虑其他综合因素,估算出本年基准定额,填写《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表样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二)主管分局应根据纳税人上年实际营业额、开票营业额, 对其申报的基准定额进行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基准定额乘以12加上年全年开票营业额小于上年实际营业额,或自核的基准定额不实,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典型调查或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定其定额:
  1.参照上年或上期应纳税经营额+合理变动因素-上年或上期开票营业额来确定。
  2.参照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来核定。
  不论采取上述何种方法,原则上核定每月的基准定额不得低于其上年开具营业税发票总营业额计算出月平均营业额的10%。
  (三)对不开具或开具营业税发票极少的小吃店、面店、点心店、理发(美容美发)店、浴室、洗烫店、歌舞厅的营业税纳税人核定的基准定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的定额。
  (四)主管分局应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向纳税人送达《核定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税款通知书》(表样附后),予以明确。审核结束后1个月内,应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三、新办营业税纳税人基准定额的核定。
  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新办营业税纳税人,主管分局可根据其申报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基准定额标准预定,待执行半年后按上述方法调整。
  四、实行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纳税人所得税核定方法。
  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其征收率的核定仍分别按锡地税征[1999]8号文件、锡地税征[1996]25号文件执行。
  五、征管要求
  (一)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小型企业,如要求实行查账征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己有至少六个月稳定的生产经营期;
  2.有固定在本单位工作(不含兼职)持有会计上岗证的会计核算人员;
  3.能按本行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能提供准确、完整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按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纳税人,一般采用调后不调前(即当月申报、审核,次月调整)的办法。
  (三)对采取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纳税人,其基准定额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四)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纳税人或在每月申报纳税的同时向分局管理部门(窗口),或在购领发票时向发票发售部门(窗口)填报《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票样附后)。有专门管理人员的分局在纳税人申报开票环节,其他分局在发票发售环节审核其已开具发票存根中载明的开票额和《报告表》中填开的营业额是否相符,并核实其《纳税申报表》上申报的营业收入是否准确(在发票发售环节受理《报告表》的,与《纳税申报表》的核实工作,每个季度应不少于一次)。对已经审核所属申报期开具的发票存根加盖“验票征收专用章”以界定每次审核情况。
  (五)对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征管的纳税人,分局审查中发现纳税人每月开票的营业额申报不实或实际不开票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20%未如实申报的,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以及锡地税征[1995](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税罚款。
  (六)主管分局在审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税收负担明显比上年同期下降的,应将其列为分局重点征管单位,对其申报、纳税、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加强监控、检查。
  六、其他规定
  (一)采用基准定额加开票额作为计征依据的征管办法是一项新的加强征管的措,各分局要加强宣传和调查研究,确保这一办法得以顺利实施;对推行这一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二)出租车行业的征管不适用本办法,市局另行下文明确;增值税单位定额原则上以国税确定的新定额为准,并参照锡地税通9号、11号文件执行。
  (三)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锡地税征[1995]19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纳税人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略)
  2.《核定定额加发票开票额征收税款通知书》(略)
  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报告表》(略)
  4.《核定(基准定额)征收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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