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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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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苏地税发[1999]124号 |
文件名: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9]12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9-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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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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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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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12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2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租赁的信息,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找不到出租人的,为方便征管,可将承租人确定为房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各地要加大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稽查力度,以查促管,进一步提高房产税征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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