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计发[2000]9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宁地税计发[2000]96号
全文有效
征收局、各县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0)08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征收局所属各征收所统一使用征收局税务经费帐户,各县局(包括县分局)使用县局税务经费帐户。
2.税务经费帐户为人民币结算帐户,因此汇款方应采用人民币汇款。如汇款方坚持采用外币汇款的,应与经费帐户开户银行联系,通过银行提供汇路,办理结汇。
3.征收局、各县局在经费帐户“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税金”二级科目,并按汇款方(注明具体纳税人)进行明细核算。税款资金到帐后,应及时以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为准,办理缴库手续。
4.征收局所属各征收所收到外地机构邮寄申报表后,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征收局,征收局以申报表上的申报数为准,将到帐税款资金划转至各征收所“国库待报解帐户”,征收所按申报表上的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并将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收据联)复印件传递给征收局作为记帐原始凭证。“国库待报解帐户”中的税款通过“实时扣款”方式缴入国库。
5.各县局到帐税款资金以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为准,按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再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收据联)复印件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082号2000年3月16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0)047号《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采取由外地机构(包括境外机构)邮寄申报汇款方式统一代扣缴纳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同意你局提供税务经费帐户,供纳税人的代理机构直接汇款缴税,但必须设立“应缴税金”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保证及时将到帐的税金办理入库,不得挪用占压。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