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000]17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2000]173号
全文有效
征收局、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外籍个人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根据《征管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建立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约谈对象的范围根据宁地税二发(1999)282号文件规定,被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限期申报或重新申报后,仍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仍明显偏低的外籍个人应确定为约谈对象。
二、约谈内容
1.询问外籍纳税人基本情况。
2.询问外籍纳税人近期的纳税情况;境内、外收入金额及收入明细;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和生活水平指数。
3.告知《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具体规定。
4.告知外籍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或纳税申报不实的具体事实。
5.告知外籍纳税人在限期内再次重新申报及有关责任。
三、组织程序及工作要求
1.征收局管辖的外籍人员约谈工作由征收局涉外科负责组织;县局管辖的外籍人员约谈工作由各县局综合业务科负责组织。
2.征收局(县局)根据宁地税二发(1999)282号文件确定约谈对象并发放《询问外籍纳税人通知书》(附件1)。
3.征收局(县局)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组成两人(含两人)以上的约谈小组,与外籍纳税人进行约谈。
4.约谈小组依照规定内容进行约谈并认真做好笔录,约谈结束后,双方应在《询问外籍纳税人约谈笔录》(附件2)上签字。
5.对经过约谈后,在限期内仍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外籍纳税人,按规定实行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1.询问外籍纳税人通知书2.询问外籍纳税人约谈笔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