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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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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 |
文件编号: |
南银发[2000]357号 |
文件名: |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 南银发[2000]3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0-11-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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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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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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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南银发[2000]3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南银发[2000]35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7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计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圈阅同意《关于在江苏省深入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请示》的精神,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抵贷资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贷资产中,所发生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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