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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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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8日
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苏财税[2001]2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经与省地方税务局商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领购资格
从事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工作,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申请领购发票。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 领购程序
1、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要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印模。由当地地方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发给《发票购领簿》。
2、省辖市水利部门领购发票时,要先提出申请,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根据核准的数量到省水利产业经济管理中心购领。县(市、区)水利部门领用发票按上述原则到省辖市水利部门指定发售单位办理。领购发票原则上采用“交旧购新”的方式。
3、市、县(市、区)、乡(镇)水利部门向使用单位出售发票时,应凭地税部门发票购领簿上签注的数量进行发售,每次购票不得超过半年用量,同时按发票号码顺序记好台帐,每半年向同级税务部门通报一次。
三、发票的开具
1、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代开。
2、发票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号,及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不得使用。
3、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变更、混淆收费项目名称和金额。
4、外出开票、收款至少两人同往,确保安全,开具发票不得大头小尾。
5、整本发票使用后,应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错开,应将发票各联完整保留,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
6、开具发票后,发生收入退回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可以填开红字发票。
四、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每半年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通报一次。
2、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健全发票保管制度,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毁,定期进行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3、发票存根由市、县(市、区)售票单位保管,对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要和空白发票一样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查验后方可销毁。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主管部门,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发票的检查
1、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发票发售单位有权对发票的使用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1、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使用其它种类发票的应及时更换,统一使用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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