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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 宁财税[2002]393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政策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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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宁财税[2002]393号
文件名: 南京市财政局 宁财税[2002]393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02-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政策的实施细则
宁财税[2002]393号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契税政策的实施细则
宁财税[2002]39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
第一条 个人凡在我市购买普通住房(含交换),契税按房屋成交价格的2%征收。个人实际负担0.75%,地方财政补贴1.25%。
前款所称普通住房不包括三层以下(含三层)独立或双拼结构的高消费性房屋。
第二条 纳税人在申报完税的同时办理地方财政补贴手续。
第三条 我市个人用住房补贴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其住房补贴款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新购房的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抵扣契税税基,购房款超出住房补贴的部分按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缴纳契税。
老职工抵扣契税税基的住房补贴额按房改有关规定计算。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抵扣契税税基的住房补贴额一律按5.4万元计算。
第四条 我市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2年内又重新购买普通住房,其购房款高于售房款的,按购房款与售房款的差额根据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缴纳契税。
按前款规定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新购房的买卖契约
2. 出售房屋的买卖契约
3.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个人凡在此时间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或已预交了购房定金以及个人签订了购买存量房买卖协议的(以房产交易部门联系单确定的时间为准),其契税不享受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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