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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2004]36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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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苏劳社就[2004]36号
文件名: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就[2004]36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36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4]3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4]34号)的要求,对苏州市区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开展年检。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取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商贸企业以及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企业及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3、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吸纳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三、年检程序
  1、市区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年检。年检采取自查自检和实地调查抽检相结合的办法。市区参加年检的企业按年检程序中的材料要求于11月30日前自查结束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月份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年检单位进行抽查。
  2、参加年检的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情况表》(附件2);
  (4)本年度财务报表;
  (5)本年度11月份在册职工花名册、工资报表;
  (6)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11月15日-30日为企业报送期。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及情况要及时认真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 “年检合格”印戳,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于以记载。对不符合年检有关要求的企业,要尽快通知其限期改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收回认定证明,并通知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并填报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情况统计表,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五、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省厅《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年检工作布置开展本地区的年检工作。
  附件:(略)
  1、《关于做好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2004]34号)
  2、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度检查情况表;
  3、服务型企业等五类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情统
  计表。
  年检工作联系人:岳建景、王新建(旧学前31号4楼)
  年检工作联系电话:0512-67206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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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税收优惠  发表于 2021-3-1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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