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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淮国税发[2005]73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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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淮国税发[2005]73号
文件名: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淮国税发[2005]73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淮国税发[2005]73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淮国税发[2005]7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市稽查局、市局数据处理中心: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10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机动车辆各税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总局、省局文件,做好文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二、各地要对辖区内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清理,由办税服务机构在征管软件登记认定模块中标识。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从所属期2005年7月开始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
  四、各地要结合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按月进行核查,有关信息通过报告传递。
  五、《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由各地车购办上传市车购办汇总后,统一移送给市地方税务局。
  六、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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