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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6]1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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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发[2006]12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6]1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6]1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6]1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上报市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中第九行"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下加一行"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即征即退",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二、各地请至"市局ftp:/流转税处/下载/增值税/家禽加工"目录中下载"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即征即退台帐。xls"文件,按月采集有关数据,并于季后20日内上传至"市局ftp:/流转税处/上传/增值税/家禽加工"目录。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具体审批工作由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负责。各地上报市局的减免税台帐中,对该部分免税按"家禽养殖业"单独统计。
  四、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款补助,凭财政部门的证明或相关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免税备案。
  由于禽类扑杀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负责税前扣除审批,企业应提供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禽类扑杀情况证明资料。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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