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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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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函[2006]45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4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7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5]137号)文件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35号文批复如下:
  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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