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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6]28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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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徐地税发[2006]28号
文件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6]28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28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2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和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要当场办结。
  二、新的涉税政策出台后,各单位应于收到或者制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交到外网管理部门,外网管理部门在接到各单位更新资料后,应在5日内更新完毕。
  纳税人通过外网进行咨询的,外网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如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后答复的,应在5日内告知咨询人不能及时答复的原因以及明确答复的时间;纳税人通过外部网站提出批评建议、举报投诉以及在局长信箱留言的,责任单位应在5日内转交有权单位或领导办理。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确认,县(市、区)地税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内办结;市区各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市局,市局应当自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审核完毕并报至县级税务机关,县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
  五、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售付汇审批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调查审批完毕并将审批表传递至涉外分局,涉外分局收到审批表后,对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在1日内办结完毕;不需要现场调查且提供资料完整的,各单位应在当日审批完毕并传递至涉外分局,涉外分局收到审批表后,对符合开具条件的应在1日内办结完毕。
  六、其他工作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以及文书送达的时限和程序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称"日"均为工作日。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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