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6
  • Tax100会员 27962
查看: 842|回复: 0

财税〔2016〕1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5617

主题

1万

帖子

9071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071
2020-5-16 14: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8/c2857276/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6〕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13日

网站纠错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