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32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3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
文件,切实重视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管理,严格把好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认定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加强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户籍管理,抓好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巡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四、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纯营业税未达起征点个体户每半年向税务机关申报一次(一月、七月),共管户与国税局要求同步申报即每年一月底完成。
六、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连续六个月超过起征点或全年平均月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