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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7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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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发[2006]72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7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72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7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供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确定我市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费用扣除比例暂定为50%,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239号 2006年1月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企业供销承包形式的变化情况,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就企业供销人员供销承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对本单位供销人员因开展供销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实行承包办法,即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企业供销人员当期从单位取得的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与上述扣除费用后的承包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10号)第四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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