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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发[2006]53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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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地税发[2006]53号
文件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发[2006]53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6]53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6]53号
  全文有效
  2006.04.13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邮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地抓紧贯彻执行。
  一、凡在2005年已列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并已交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对有关明细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后,必须对其开具完税证明。
  二、对明细申报数据与汇总申报纳税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抓紧时间查找原因,按照省地税局要求,最迟在4月底前出票并送达纳税人。
  三、对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按要求督促其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明细申报。对仍未使用该软件的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可通过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开具代扣税款凭证。
  四、为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按照规定,市局于每年5月中旬组织市区各分局现场监督邮政部门销毁上年度已出票数据。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参照执行。
  五、市地税局于近期将对各地出票率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出票情况进行检查。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
  2005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户数
  2005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人数
  其中
  有税申报人数
  无税申报人数
  2005年当年开出个人完税证明份数
  2006年当年可开出个人完税证明份数
  2006年当年已开出个人完税证明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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