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5
  • Tax100会员 32565
查看: 631|回复: 0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6]8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3 1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函[2006]89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6]8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通国税函[2006]8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通国税函[2006]89号
  全文有效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的请示》(东国税请[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号)的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申请方应是向南通正大有限公司收取饲养费的养鸡户,而不应是作为付款方的南通正大有限公司。
  2.养鸡户单独的饲养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其收取的饲养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故其不应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你局经南通正大有限公司的申请为该公司支付饲养费代开发票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已开具的发票应予以收回。
  特此函复。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