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假普通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通国税函[2006]10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取得假普通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通国税函[2006]109号
全文有效
海安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取得假普通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海国税请[2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取得假普通发票的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纳税人取得假普通发票并用于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如认定为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