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6]144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6]14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地方税征收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原值缴纳的部分)、车船使用税(不含委托代征)纳税期限,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二、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限额,纳税人在上半年交纳税款时,应按不低于当年应缴纳税额的二分之一计算缴纳,年税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也可在上半年一次缴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