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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6]13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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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函[2006]136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6]13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函[2006]13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函[2006]13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的电器专业连锁企业,为加强异地总分支机构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苏经贸商改[2006]357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暂同意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认定
  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南通各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分支机构),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认定维护为连锁企业总机构。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县级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办法。
  (一)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二)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及总机构的纳税申报仍按通国税函[2005]23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票及其他税务管理
  (一)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 使用。
  (二)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采集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2005年6月1日以后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新增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也暂按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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