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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6]1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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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6]156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6]1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5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254号、苏财综[2006]45号)的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
  1、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内芯:5元/证;
  2、税务登记证(含临时)正本外框:10元/个;
  3、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内芯:5元/证;
  4、税务登记证(含临时)副本封皮:5元/个;
  5、扣缴税务登记证内芯:5元/证;
  6、扣缴税务登记证封皮:5元/个。
  二、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全套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仍按每套25元的标准执行。
  三、各种税务登记表不得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办理税务登记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分项收费。
  五、各级税务机关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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