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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6]99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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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徐地税发[2006]99号
文件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6]99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99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地税发[2006]99号
  全文有效
  2006.08.0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在我市登记的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其经营管理方式和财务核算形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建筑安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如果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由本企业核算,工程结算利润归本企业所有,则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按月预缴所得税,所得税预征率为1%。当期预缴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一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1%
  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与建筑业营业税同时征收入库。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采取挂靠(承包)等经营管理方式,建筑安装企业只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工程收入、工程成本都不在本企业核算,建筑安装企业帐面只反映管理费收入,工程结算利润(经营成果)归挂靠(承包)者所有的,则由该挂靠(承包)者预缴所得税。具体分两种情况。
  1、挂靠(承包)者为单位的,由该挂靠(承包)单位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1%。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一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1%
  2、挂靠(承包)者为个体户或其他个人的,由挂靠(承包)人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当期预缴个人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个人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一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1%
  四、对申请代开建筑安装业发票的,为便于管理、简化操作,采取按预征率征收所得税的办法,所得税预征率暂定为1%,并按期结算。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为企业的,对其预征企业所得税。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为个人的,对其预征个人所得税。预征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预征所得税=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金额×预征率(1%)
  五、对在我市登记的需要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同时,应按照合同记载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预征率为1%。
  六、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执行。
  对于没有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征收规定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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