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国税发[2006]181号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国税发[2006]18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市国地税稽查局、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市国地税相关处室: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步骤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清理漏征漏管
对于本次联合换证工作,我市国、地税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要把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作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借此次联合换证之机,重点加强双方户籍清理比对,彻底排查户源,清理漏征漏管户,切实提高我市税务部门的征管质量。
二、联合换发税务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联合换证的分工原则
在本次联合换证工作中,由于市国税部门尚需进行一机多票系统的同步推行工作,经国地税部门协作联席会议决定,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市区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缴纳营业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即市区国税分局负责共管户的换证工作,市区地税分局负责独管户的换证工作。国税市区分局的税务登记证打印由市局统一安排,地税市区分局自行打印其负责换发的税务登记证。
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互协调,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联合换证分工协作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
为减轻纳税的负担,按照税上级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254号、苏财综[2006]45号)的规定,本次联合换证仅向纳税人收取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合计工本费10元,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及副本封皮仍可继续使用,对于确需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或副本封皮的纳税人,请到国地税联合办证机构购买或自行选购。
对于自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本次联合换证中只换内芯,不再收取工本费。
(三)联合换证步骤
1、2006年8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2、各单位召集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告纳税人通知书》(范本)和需要上报地税部门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等,双方互派人员到场,共同辅导纳税人填写登记表,要求纳税人7个工作日内交回。
3、各单位税收管理员审核回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及纳税人应提交的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其他许可开业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粘贴于税务登记表指定位置(4)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在收回税务登记表时向纳税人收取换证工本费,并为其开具工本费收据。
以上审核工作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在审核税务登记表时,各单位通过市局开发的清理比对查询软件,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码确定其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并签署意见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送相关辖区税务部门审核,7个工作日后取回。纳税人的换证资料在国地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环节,各单位要做好资料交接手续。
5、对于经双方审核后,签署意见一致的登记表,按照要求传递到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环节。
对于经双方审核后意见不一致的登记表,应先由相关的国地税机关协商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向双方的市局征管处上报。
6、7个工作日后取回打印完毕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向纳税人发放, 同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内芯,退回纳税人一联税务登记表。
7、对于已经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国税各单位应按管理员分类保存,为下一步我市国税系统推广CTAIS 2.0 江苏优化版补录纳税人登记信息做好准备。
(四)其他税务登记证件
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如临时税务登记证等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五)各级国税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证工作与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进度同步进行,由国税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六)上述换证流程主要对国地税市区各单位换证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国地税单位参照执行。
三、按时上报换证工作总结
各单位应在2006年12月6日前,上报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总结,尤其是关于漏征漏管户的信息比对和清理工作情况总结。在填报《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时,应对有关栏目进行核对,统一报表口径,确保上报数据一致。上报的报表应统一使用Excel格式。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2、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日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6年8月16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8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以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的具体日期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2006年8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以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的具体日期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在2006年8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以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的具体日期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在2006年8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以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知的具体日期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联合办证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