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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 泰政办发[2006]18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财税社库行计算机联网工程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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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泰州市政府
文件编号: 泰政办发[2006]181号
文件名: 泰州市政府 泰政办发[2006]18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财税社库行计算机联网工程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泰州市政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财税社库行计算机联网工程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泰政办发[2006]181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财税社库行计算机联网工程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泰政办发〔2006〕181号
  全文有效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区财政、国税、地税、社保、国库、银行间税款缴库、市财政拨款等业务已实行联网运行。为进一步完善纳税(基金、费)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基金、费)人履行纳税(基金、费)义务,现就市区财税社库行联网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税部门对征收的各种税收和政府性基金(费),参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入财税社库行联网系统运行,实行实时划缴入库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地税部门受理纳税(基金、费)人纳税(基金、费)申报信息后,将待划款项信息通过财税社库行联网系统实时发送国库。
  2.国库实时向纳税(基金、费)人涉税(基金、费)账户划款,并将划款信息发送地税部门。
  3.地税部门根据划款信息,直接开具或委托纳税(基金、费)人涉税账户开户银行开具完税(基金、费)凭证给纳税(基金、费)人,或银行将划款凭证交纳税人,作为税(基金、费)款的支付凭据,从而完成征纳税(基金、费)的全过程。
  二、从2006年12月起,各单位应缴纳的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费),统一使用税务账号征收,实行网上扣缴。同一纳税人和缴费人使用相同的银行账户。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网上扣缴率,各参保单位应于11月底前,到社保部门核对单位名称、纳税账号等信息。
  三、已与地税、银行签订了“纳税(缴款)三方协议书”的单位,不再另行签订协议,采用联网系统直接扣缴政府性基金(费),由各商业银行按照地税部门的扣缴指令,实时足额扣缴各项政府性基金(费)。
  四、市区个体参保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银行按月代扣代缴,即地税、社保和银行共同为缴费个人办理银行借记卡,由银行代扣代缴。地税部门设定个人缴费银行代扣代缴专户,并及时划转财政专户。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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