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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6]13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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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淮政办发[2006]139号
文件名: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6]13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13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139号
  全文有效
  2006.11.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2006年10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件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0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全市各级各类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及派出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部省属驻淮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行动,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同时又能够满足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信息要求。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四、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明细申报工作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一)做好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将本单位支给单位内外人员应代扣的各种款项,严格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设立并及时记录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二)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单位应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请财务人员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市区地税机关的联系方法是:
  1﹒清河区地域内的各单位可与市地税局第三分局联系,联系电话为3639075、3639287;
  2﹒清浦区和市农业开发区地域内的各单位可与市地税局第四分局联系,联系电话为3639085、3639324;
  3﹒淮安经济开发区地域内的各单位可与市地税局第五分局联系,联系电话为3639095、3639352。
  (三)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税款的明细申报工作
  在做好代扣个人所得税工作并做好代扣代缴登记手续后,各单位应在次月10日内登录市地税局网站将当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汇总申报;并在20日内,登录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格,按照要求及时填报相关资料和数据。
  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
  1﹒登录淮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www.jsha-l-tax.gov.cn)报送;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代为报送。
  市区各单位还可利用位于市翔宇北道3号的市地税局征收大厅内的纳税自助微机报送。
  五、为市区各单位开具《2005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为做好市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制作、寄发工作,请市区扣缴义务人将2005年扣缴税款按实分到个人名下,并在2006年11月底前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打印名单》传送给市地税相关管理分局。
  各单位如对上述有关工作有不清楚之处,请向地税主管机关或地税咨询热线12366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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