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6]42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管[2006]4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7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对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做好有关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和取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二、年检内容
1、企业招用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增减情况;
2、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程序
(一)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写出自查报告。
(二)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
(3)劳服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主辅分离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证明;
(4)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6)职工花名册;
(7)工资报表;
(8)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9)按照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要求,在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及时协调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应加强实地调查,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实地检查比例不少于5%。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检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有关证书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请各地将年检情况于2007年1月10日前报省厅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人:陶星、陈骥
电话:025-83312334(传真)
附件:(略)
1、劳服企业和服务型企业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情况统计表
2、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