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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财综[2006]8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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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财综[2006]89号
文件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财综[2006]8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发文日期: 2006-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财综[2006]89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
  苏价费函[2006]205号 苏财综[2006]89号
  全文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请核定江苏省国税局监制的五种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函》(苏国税函[2006]26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本函核定的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本函从2007年1月10日起 试行两年。两年后,重新核定正式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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