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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23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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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发[2006]230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23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23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23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上述所称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不含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时受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照。“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注明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被委托人为中介机构的,应加盖中介机构印章。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按所属项目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纳税申报前的应确认完成的事项
  对未办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手续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关于建立纳税人档案的要求以及为便于及时开展对纳税人的有效纳税服务,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前需办理有关个人信息登记手续。
  纳税人可以采取自行前往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填写信息登记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网上下载登记表预登记方式,然后凭有效身份证件至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自然人登记确认手续;六、纳税申报方式和操作流程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申报(主要指网上申报)和到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以及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申报等三种方式进行申报。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界面,进行自然人信息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可以直接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相关网站(http://njds.nj.gov.cn或www.njds.cn)下载申报表进行如实填报,填写完毕后上传申报表即可完成申报;对于自行前往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凭下载的申报表或税务机关发放的申报表进行如实填报,并到所属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对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申报时必须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寄出。
  已办理自然人信息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如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在纳税申报时可不再报送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对上述三种方式申报需补交税款的纳税人,根据确定的缴税方式进行补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退税程序办理。
  七、纳税申报的培训安排及咨询方式
  即日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面接受纳税人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咨询和解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媒体、以及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县局办税服务厅内摆放的宣传手册、纳税须知了解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政策、申报操作流程,也可以参加各分县局安排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培训,或通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咨询电话12366和各分县局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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