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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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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发文日期: 2006-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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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6.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对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必须办理年度的清算。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投资者如需更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间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五、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一)实行汇算清缴方式的纳税人于2007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征收所、江宁局、六合局、浦口局、各县局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窗口申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于2007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征收所、江宁局、六合局、浦口局、各县局征收分局申报征收窗口报送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进行清算。
  凡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必须通过网上进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在申报前,请及时办理相关的涉税审批事宜。
  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不得漏项,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平衡关系正确。若纳税人自行填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前须通过各管理分局进行逻辑校验,对申报有错误的,纳税人必须重新填写后再次申报,若再次申报时已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滞纳金。
  (三)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根据税法规定办理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辅导
  (一)2006年12月底前,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操作等方面的辅导。
  (二)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12366咨询电话或向各分局(局)、县局进行税收业务咨询。
  七、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等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投资者应通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审批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其投资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在2007年2月底前,向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涉税审批受理窗口申请税前扣除项目的涉税审批事项。
  纳税人在申请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时,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要求填报的资料报送。
  (二)对企业申请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部门不予受理。
  (三)企业在税务部门进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税务部门所需的资料。
  (四)企业应按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到涉税受理窗口领取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的批复。若遇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取得批复的,可直接与所辖税务部门的法规科联系。
  (五)企业在未取得批复前,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缴纳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批复后,可凭批复并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以上事项未尽事宜,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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