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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5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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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5/c1522029/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5〕5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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