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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宁国税发[2006]21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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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国税发[2006]217号
文件名: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宁国税发[2006]21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21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6]21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要积极利用有限的时间进行人员和设备等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学习和掌握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各项操作,积极做好向广大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国税系统全面推广运用。
  二、基于目前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尚不支持我市的办税全市通,因此我市货运发票认证工作不实行办税全市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窗口负责为所辖纳税人认证货运发票。市局办税服务厅不承担货运发票的认证工作。
  为保证货运发票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应主动及时宣传和告知纳税人此项业务调整的内容。各单位在认证货运发票时应当首先审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本单位,防止出现纳税人跨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情形。从明年起,总局、省局将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通报,因此,为保证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请各单位务必按所辖的纳税人进行货运发票的认证工作。
  三、按照省局补充意见要求,市局将于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地市级系统初始化工作,即维护税务机关代码以及为地市级和区县级税务机关建立用户角色,并为各区县级的主管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建立系统管理员用户和授权。
  我市税务机关代码共9位,其中前5位统一为“13201”;第6-7位为各主管税务机关;第8-9位统一为“00”,我市不设科(所)或农村分局级代码。鉴于CTAIS 2.0系统中,江宁区局和六合区局的税务机关代码已变更为1320115和1320116,因此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江宁区局和六合区局的税务机关代码为132011500和132011600.
  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创建用户和软件安装工作。税务用户人员代码统一为11位,其中前7位为所在税务机关代码的前7位,后4位为流水号,其中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名统一为前7位为所在税务机关代码的前7位,后4位为0000,初始密码为12345,系统管理员在首次登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时应首先修改初始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在创建用户后,应视工作需要分别赋予区县认证业务操作员角色或区县发票统计查询人员角色。各单位在创建用户和赋予角色后,应当列出名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备案。
  四、此次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暂只针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对其他货运发票(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管道运输及联运等)暂未纳入税控系统,因此,纳税人仍需通过总局下发的通用采集软件进行其他货运发票的采集工作。各单位应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五、鉴于白下、直属、经济开发区等区(分)局认证设备较少,三个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局(财务管理处)申请增加高速扫描仪、计算机等认证设备。
  六、对各单位在认证货运发票以后,若需删除错误认证信息的,应当向市局提出申请,在市局业务部门同意后,由市局技术部门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进行删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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