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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地税发[2007]16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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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盐地税发[2007]16号
文件名: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地税发[2007]16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地税发[2007]16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地税发[2007]16号
  全文有效
  2007.03.05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推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推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完税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第三条《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为一联式凭证,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分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邮)》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两种,分别为邮政专用和税务部门专用,右下角套印或加盖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完税证明》的字别号码为“苏地个证(0XX)×××××××”,“(0XX)”为字轨号,字轨号后面“×××××××”为完税证明的号码。
  第四条《完税证明》的管理。《完税证明》由各单位按照《江苏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严格管理。
  第五条《完税证明》的打印及发送。完税证明的打印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年集中进行批量打印;一种是零星的应纳税人申请的打印。
  (一)批量打印。批量打印是指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纳税人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为降低成本,高效、快捷地完成批量打印工作,我市委托盐城邮政局完成《完税证明(邮)》的打印及邮寄工作,即由盐城邮政局负责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打印,打印完成后并负责分装及寄送工作。流程为:
  1、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分别与盐城邮政局在每年12月底之前由市局牵头集中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2、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应在当年11月份向市局计财处报送下一年度《完税证明》的计划数。
  3、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领取《完税证明》,按月领发给受委托打印《完税证明(邮)》的邮政部门,同时将明细申报数据按照税票开具的要求和邮政部门的要求传递给邮政部门进行统一打印。
  4、邮政局的《完税证明(邮)》的开具发放工作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结束。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按月与邮政部门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做好相关领发、结报的登记工作,并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和审核。同时,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应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与邮政部门做好完税凭证打印、投递费用的结算。
  (二)应申请的打印。凡所在单位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以及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税务部门专用)。
  第六条为保证《完税证明》信息准确并及时送达到纳税人手中,各相关单位管理人员要向代扣代缴单位进行宣传,督促其核对本单位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有变化的要及时变更;还需要核对每月明细申报税款的数据与实际缴纳的税款是否一致,发现有错报、漏报或重复报送的内容,要及时更正补报到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删除的信息数据也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删除,以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有效。
  第七条纳税人收到《完税证明》后发现完税证明的有关信息错误,应该同扣缴义务人联系,督促扣缴义务人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核对并修改,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修改后的扣缴信息为纳税人重新开具《完税证明》。同时,收回错误的《完税证明》。
  第八条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密。
  第九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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