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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7]105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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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函[2007]105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7]105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通报
发文日期: 2007-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通报
通国税函[2007]105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通报
  通国税函[2007]10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市局近期对全市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一次统计、比对和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市局提取的2006年1-10月(便于与原征管8.0系统数据同口径核查)有海关报关信息的外贸企业共417户,其中市区359户,县(市)区58户,将该部分外贸企业征管系统中的同期纳税申报数据,与海关提供的报关出口额进行比对(由于海关提供的出口额是货物离岸价,与企业的实际销售额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局按1:7.90的汇率和5%的运保佣费率对外贸企业的实际出口销售额进行估算,并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进行比对),发现以下问题:
  1.2006年1-10月,417户外贸企业中有391户纳税申报的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小于估算的实际销售额,占比93.76%。反映出外贸企业中存在着少申报、不申报出口免税销售额的现象。
  2.对上述391户企业进一步分析发现,有167户企业的免税申报数为"0",而同期的海关报关销售额不为"0".具体名单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下载/增值税/外贸企业申报与出口情况分析表。
  针对上述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抓紧落实:
  一、 认真核实
  此次比对和分析的数据,来源于海关提供的报关出口数据,是货物离岸价,与企业的实际销售额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地除了要对不申报出口免税销售额的外贸企业进行核实,还要对申报不实的外贸企业进一步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本地区外贸企业户数、每户外贸企业的内外销收入、申报数与发生数的差距、申报时间与出口时间的差距等。
  二、加强宣传
  各地应切实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严格对外贸企业纳税申报的管理,使纳税人改变不缴税就不申报的习惯。为便于基层操作,市局制定了《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附件),请各地做好宣传,并遵照执行。
  三、跟踪管理
  各地应结合核实的结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贸企业申报质量的监管。定期提取本地外贸企业申报信息或通过一户式查看申报的数据,与实际发生数进行核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对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案头审核,对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补税处理情况至少按季核查一次。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考核
  市局已将提高外贸企业的申报质量列入2007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并将定期进行情况的分析和通报,各地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日常管理。
  附件: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要求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外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外贸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外贸企业发生一般出口业务、进料加工作价销售业务和来料加工业务的,应在当期进行免税申报,按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免税劳务销售额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10栏,并将合计数填列在申报表主表第8栏,同时与增值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一)的相关栏(15、16、17、18栏)数据一致。
  三、外贸企业销售的免税货物和免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金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四、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视同内销征税的办法由出口退税部门制定:
  (1)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或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出口退税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视同内销行为。
  五、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行为,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发生应并入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申报的视同内销行为,应按规定在当期补提销项税金,已认证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外贸企业前期已进行出口免税申报的,应在次月申报时对《增值税申报表》作如下调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按适用税率填列补提销项税金的货物销售收入,第17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对应的负数销售收入(含税),以此修正销售收入的应税和免税属性。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出口业务对应的已认证的进项税金,金额应等于企业在财务上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对应购进货物进项税金。
  外贸企业前期未办理出口免税申报的,按规定直接并入当期内销货物销售额进行申报。
  (二)发生应先补征税款的视同内销行为(不含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应在次月纳税申报前先办理补充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CTAIS2.0系统"征收监控-征收-税票录入业务-税票录入",税款种类选择"正税",税款属性选择"自查补税",将企业按规定计算的视同内销销项税金扣除对应的应抵扣进项税金后补征入库,次月《增值税申报表》应根据补充申报情况调整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按适用税率填列补税申报的销售收入,第17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对应的负数销售收入(含税),以此修正销售收入的应税和免税属性。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出口业务对应的已认证进项税金,金额等于企业在财务上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对应购进货物进项税金。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列补充申报时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应补税额、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填列实际入库税款数额(一般应一致)。
  (三)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业务视同内销的,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在次月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其耗用的国产料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次月申报表填写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第11栏"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未开具发票栏" 填列视同内销业务的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第17栏"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对应的负数销售收入(含税),以此修正销售收入的应税和免税属性。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收货物销售额"、第21栏"简易办法征收计算的应纳税额"与附列资料(表一)相关栏数据对应填写;同时生成第24栏"应纳税额"开票入库。
  六、外贸企业涉及视同内销补税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持有关资料上门进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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