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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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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11: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4日
  尊敬的纳税人:
  接上级通知,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对其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应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免税货物销售额”中的第16栏次(免征增值税且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请相关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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