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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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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4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用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您根据最新政策做好相应调整工作,以便9月1日起按调整后政策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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