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4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用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您根据最新政策做好相应调整工作,以便9月1日起按调整后政策正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