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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7]21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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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函[2007]219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函[2007]21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通国税函[2007]219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通国税函[2007]21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3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所有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最大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级税务机关,县(市)级机关原来拥有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给所属分局。
  二、各地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设立窗口,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防伪税控系统最大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并建立《最大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登记台帐》(附件),按限额分类,逐户登记。
  三、审批权限下放后,原百万元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审批要求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一律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以便与其他开票限额审批提供的资料保持一致。
  四、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百万元、千万元开票限额企业的跟踪管理。对不再具备当前开票限额条件的,应出具终止最大开票限额建议书,提交税政管理部门按审批程序,依法终止其当前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决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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