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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6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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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6 14: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0/c1518811/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5〕6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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