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总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的公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总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2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要求,全面掌握我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情况,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我局开展总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备案范围
1、总机构在南京市辖区内注册并由国税征管的,且在外地设有非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填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一(总机构填报)》。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全部分支机构均在南京市辖区内的,不在此次登记备案范围内。
2、分支机构在南京市辖区内注册并由国税征管,且总机构在外省或本省外市的,填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二(分支机构填报)》。
二、总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备案时间
凡符合上述范围内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信息备案工作。
三、总分支机构企业登记备案办法
1、凡符合上述范围内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可以在南京国税网站下载《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一》、《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二》,或到属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格,按填表要求如实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国税局。
2、总、分支机构企业在报送《备案表》的同时,还应报送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等资料。
3、对总机构在南京市辖区内、分支机构在外省;和分支机构在南京市辖区内、总机构在外省的企业,同时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4、一季度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已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