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8]6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8]6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原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取审核与备案相结合的办法,授权市、县级地税局对其审核,并报省局备案。取消该项审批后,由主管地税机关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加强管理,不需再报送省局备案。
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审批工作由各地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省局不做统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