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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9]15号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契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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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淮政办发[2009]15号
文件名: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9]15号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契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契税税率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5号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契税税率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扩大内需、促进发展,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淮政发[2008]160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对契税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144㎡及以下)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二、契税适用税率调整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即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合同,按新税率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执行原税率。
  三、对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合同,已按原税率交纳的契税,可以按新税率办理差额退税手续。
  本通知发布后,国家及省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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