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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10]21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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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扬地税函[2010]21号
文件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10]21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扬地税函[2010]21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扬地税函[2010]2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9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思路,统一和规范工作流程,优化服务,落实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要求,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以外,无论其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其中,查帐征收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纳税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2009年汇算清缴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全年征管工作的检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各阶段的管理工作,将宣传辅导、涉税审批、申报受理、审核评估、统计分析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制完善之年,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培训辅导力度,为汇算清缴做好充分准备。既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各项新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旧政策的废止、过渡和调整;更要大力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新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规定的差异,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熟悉申报操作程序。市局将在一月中下旬开展对市区纳税人的政策培训,并于春节后开展对市区税务干部的培训,各县(市)、区局也应自行组织宣传培训工作。
(三)加强申报管理
年度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程序。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汇算清缴责任,要求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资料有: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鉴证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要求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税收管理员要把申报审核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年度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收入、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表逻辑关系,应及时将发现的错误告知纳税人并让其重新申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质量。各地税政、信息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周到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解决申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度纳税申报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及时对汇算清缴各阶段的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对未申报户要逐户了解情况,责任到人及时催报,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汇算清缴面达100%。
(四)加强后续管理
对享受自行申报类、审批(核)和备案管理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纳税人,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项目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年度进行延续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在建立台帐时,要加强数据的审核和管理,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
(五)加强汇算清缴期内的服务辅导和期后的评估检查
各单位应不断更新服务方法和服务手段,加强汇算清缴期内的服务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不同经济性质和行业户数分布、盈亏面、利润率、减免税增减变动、实际负担率等情况,确定纳税评估的重点,在6月至8月开展纳税评估,市局也将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推送部分疑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
(六)强化涉税审核鉴证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引导中介机构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涉税鉴证,必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等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中介机构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合法、有效模式。各单位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对中介机构的鉴证资料进行备案,并在评估、稽查中对鉴证情况进行核对。市局根据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反馈的信息,对中介机构从事审核鉴证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对信誉不好、质量较差的中介机构予以公布。
(七)做好总结和资料报送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按规定时间报送如下企业所得税各类工作总结和报表: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6月10日前上报),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检查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2、税源分析报告及由税源报表(6月15日前上报);
3、税收优惠工作总结(6月10日前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及建议;
4、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及台帐(6月10日前上报);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6月10日前上报);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上述资料如遇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市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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