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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10]62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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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扬地税函[2010]62号
文件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函[2010]62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地税函[2010]62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0]4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1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将项目经理部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苏国税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9号
2010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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