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10]82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010]82号
现行有效
2010.06.28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总局、省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拟订贯彻落实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请各单位在11月10日前,将对电力、电信、房地产、中介代理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结果报送市局,报送评估检查结果内容为:1、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成果和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及建议等;2、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评估、检查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路径:FTP/二处/各单位上报/个人所得税评估检查结果。
附件1:
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评估汇总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 税款所属期
|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 已缴个人所得税额
| 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 | | | | | | | | | | 附件2、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企业名称
| 税款所属期
|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
| 已缴个人所得税额
| 补缴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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