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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0]10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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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发[2010]107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10]10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0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07号
  现行有效
  2010.07.19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高收入者非劳动所得的跟踪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1、加强自然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加强对报表数据以及有关推送信息的分析应用,对存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或“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等涉税疑点,应及时评估检查;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应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自然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在股权转让信息核查中,由于此次转让价格是下次转让的扣除价格,各单位务必做好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股权价格的确认与记录,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核定其计税依据,予以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管理。各单位应对2009年度的查账征收户进行盘查,对亏损企业开展评估检查;对于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制的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各单位应按户进行分析和核实,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在下一年度起调整为查账征收。
  二、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评估检查,强化政策刚性
  1、开展重点行业的评估。根据省局要求,各单位应重点对电力、电信、房地产、中介代理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申报收入、税款波动较大的行业或个人,或税负水平明显低于行业税负水平的扣缴单位,开展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10月31日前,评估检查结果报送市局。
  2、进一步做好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将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求通知到每一家证券机构,定期开展核查,同时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数据分析,掌握动态。
  3、开展重点人群的评估。各单位应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重点评估,要求上述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有税申报率达到90%以上。对外籍个人收入低于市局预警指标的,应纳入涉外税务审计范围,进行重点约谈与评估。
  4、强化注销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检查。各单位在注销检查中,凡是涉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在检查报告中注明个人所得税清算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三、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针对性宣传,引导其诚信纳税
  通过各类媒体、网站、办税服务厅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收入者重点是自然人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针对性宣传,为自然人投资者发放“自然人投资者涉税政策21问”等专项宣传册,建立外部网站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提醒和“收入记录簿”,为高收入者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提升高收入者诚信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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